「案例」郭先生和郭太太很早之前就听朋友说到,在美国若有房地產或有其它各类资產,就应该请律师设立所谓的「生前信託 Living Trust」,然后將房地產及各类资產的產权转给「生前信託」。
听说这么作的原因是假若有意外事故发生的话,房地產的產权不会进到遗產法院去作遗產分配认证(Probate)。但是对於设立「生前信託」的程续及费用,他们虽然参加过好多次不同律师办的说明会,仍然是一知半解。因此透过朋友的介绍,他们向童光辉律师请问有关的详情。
「童光辉律师的建议」美国这个法律制度堪称完善的国家,却是没有户政登记制度。因此,假若房地產的所有权人,没作任何的资產规划,一但有意外事故发生,就只得透过法院的遗產分配认证程序,来確认合法的继承人。这个过程既费时又费钱。「生前信託」就是为了要解决这个困境所提出的答案。
童律师提醒要设立「生前信託」的人士要注意以下事项:
(一)一般来说,设立「生前信託」的费用因个案复杂程度而不同,大约在美金$1,500左右。比起法院的Probate,动輒上万元美金的开销要便宜许多。
(二)「生前信託」多半都是可修改可撤销的(Revocable),因此对於设立者来说,不会造成好似泼出去的水,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。对於信託设立人日后想要更改信託受益人、信託管理人,或作房地產重新贷款,或出售,都不会造成不方便。
设立「生前信託 Living Trust」,才能方便日后的遗產继承。(Shutterstock)
(三)在某些很特殊的状况之下,当事人可以考虑设立不可撤销的(Irrevocable Trust)信託。但是一般並不常见。若有必要,请与办案律师討论。
(四)设立生前信託並不限於年长者。有许多父母在子女成年后,尚未成婚前,为了要转让一笔资金到子女名下,又不希望子女婚后的配偶,来爭议该父母婚前转让给子女的资產。为该子女成立生前信託,也是可以確认是该子女婚前个別资產的一个有效办法。
(五)「生前信託」要確立设立人过世后的房地產受益人,多半都是设立人的儿女或最近的亲属。当然也可以是任何的慈善机构,或任何设立人愿意给予的对象。
(六)「生前信託」设立之后,除了房地產权之外,设立人也应考虑將银行存款及股票帐户转到「生前信託」的名义之下,也同样是要达到避免法院Probate的效果。
(七)当然,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,比方说设立人的家庭成员有增减,资產有变化时,都可能有必要再找律师作諮询,甚至是更新信託的內容。这些细索之处不胜枚举,不在话下。
「案情发展」听过童律师简单明確的解说之后,郭先生和郭太太就决定委託童律师为他们准备「生前信託」。终於完成了他们好几年来的心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