窃取核心关键技术重判12年罚1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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窃取核心关键技术重判12年罚1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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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护台湾高科技产业,立法院院会今(20日)三读通过“国家安全法修正草案”,若替中共或境外敌对势力窃取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,或取得后使用、泄漏,最重可关12年、罚1亿元(新台币下同)。

据经济日报报导,为防台湾高科技关键技术外流,行政院会于2月17日通过法务部、内政部、国防部会衔拟具的《国家安全法》修正草案,并函请立法院审议;朝野立委也提出近20案版本并案审查,盼有效管理并遏止不法,立法院会于今天(20日)完成三读。

根据行政院提出的草案版本中,主要针对国安法、两岸条例进行修正,规范任何人不得为外国、陆港澳、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控制的组织或人,以窃取、侵占、诈术、胁迫、擅自重制等方法,取得“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”,或再取得后使用、泄漏。

而在今日通过的三读条文中明订,若以窃取、侵占、诈术、胁迫、擅自重制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,或取得后进而使用、泄漏,可处5年以上、1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并科500万元以上、1亿元以下罚金。

如在外国、大陆地区、香港或澳门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,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并科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金。

三读条文载明,军公教及公营机关人员,不论现职或退休,若犯上述罪行,丧失其请领退休给与的权利;已支领者应追缴之。

修法也将各种军事采购列入,禁止使用陆港澳或境外敌对势力的产品或服务入法,违者可处1年以上、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。

由于营业秘密可能涉及庞大商业利益,三读条文规范,若犯罪行为人所得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,得于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范围内酌量加重。

此外,本次修法也明定,法院为审理违反国安法的犯罪案件,得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股办理。